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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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校友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5年10月24日 17:59 点击数: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
校友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群众性组织,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及校友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继承和弘扬学校优良传统,加强母校同校友之间的联系,开展教育、科研、文化交流活动。关心母校、回馈母校,鼓励校友在各自的事业中开拓创新,共同为母校的建设与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设在郑州市金水东路1号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内。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积极发挥校友会组织在发展经济,振兴母校,扩大对外交流中的作用。
(二)加强与各地校友和校友会的联系,增进校友与母校之间、校友之间、各地校友会之间的友谊。
(三)开展学术和工作经验交流。
(四)广泛联络校友,为母校和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的建设发展出力献策。
(五)举办利于国家、社会、母校和校友的各项活动。
(六)做好校友回母校办理各种事务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凡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包括原河南财经学院经济信息系、计算机科学系、信息学院、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和原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计算机科学系)学习和工作过的人员,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四)经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授予和聘请的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五)各届、各地校友组织可作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本会领导机构的组成人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对本会的活动提出意见,实行监督;
(三)对母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或批评;
(四)参加母校有关专业的学术交流活动;
(五)优先取得本会和母校的有关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会的决议,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协助本会筹集校友基金;
(三)向母校提供教学、科研等方面的资料信息;
(四)关心母校建设发展,为母校争取投资和捐助;
(五)支持母校事业,促进母校发展。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及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采用通讯、视频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且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副会长会议,讨论并决定有关问题;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聘任副秘书长,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友会补助;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有关组织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并报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有关单位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请上级有关单位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