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落实《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和《工会法》、《工会章程》,进一步完善学院民主管理体制,促进我院民主管理大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教代会制度实行以来的成功经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民主管理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与工会会员大会两会合一,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
第三条 民主管理大会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院重要决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监督学院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 民主管理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民主管理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长工作报告和工会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院的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有关决议和办法,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方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审议工会会费收支使用情况。
(三)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建立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制度。可以建议学院对工作卓有成效、有业绩的干部予以表彰、奖励、晋升;对不称职的干部,工作不负责任、有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造成严惩后果的干部,可建议给予处分、免职。
第六条 院长和工会主席要定期向民主管理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学院要认真对待民主管理大会的决议和提案,对合理的意见应予以接受,对不合理的意见应解释说明;对民主管理大会通过的决议,应组织相关部门执行;对民主管理大会的提案,应积极组织相关部门落实;对条件不成熟的,应积极创造条件落实;对不合理的,应向提案工作委员会说明,要尊重和支持民主管理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七条 民主管理大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工会主席及行政部门依法行使管理的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院和民主管理大会通过和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积极完成学院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 民主管理大会根据每次会议的需要,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九条 民主管理大会每四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应每学年开一次。每次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召集征求代表意见,取得多数同意方可推迟。遇有重大问题,经学院党、政、工领导研究,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大会。
第十条 民主管理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由院工会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提出,经民主管理大会执委会审议,并报党委批准后,在大会预备会上通过。
第十一条 民主管理大会的决议应得到认真贯彻,代表提案应得到及时处理。落实、处理的情况,应及时向提案人通报,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
第四章 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院工会委员会作为民主管理大会的工作机构,在院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每次民主管理大会召开前,会同相关部门组成筹备委员会,做好大会筹备工作,在会议期间会同大会相关部门做好会务工作;
(二)征集和整理提案向大会报告;
(四)接受和处理教职工的建议和申诉;
(五)处理民主管理大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六)定期向院党委汇报民主管理大会的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学院应为工会承担民主管理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提供专项经费和其它条件。
第十四条 对违反民主管理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保障和维护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经民主管理大会审议通过并经院党委批准后施行,在施行中不断充实和完善。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院工会,修改权归院民主管理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