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基本要求,不断规范学院对重大事项的决策行为,以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的相关内容是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二章 具体内容
第三条 学院决定的重大决策包括:
(一)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确定和调整;
(二)年度工作计划的确定和调整;
(三)重要专项工作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四)重要评比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五)重要活动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六)重要改革措施的确定和调整;
(七)教育资源布局调整方案的确定;
(八)学院内设机构设立、更名和撤消的审议;
(九)年度财政预算的确定和调整;
(十)教职员工工资福利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十一)重要合同、协议的审批;
(十二)各类奖励、处罚的审批;
(十三)各类考核结果的审批;
第四条 学院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情况包括:
(十四)系主任、实验室主任等,在学院教师范围内进行后备干部民主推选产生候选人选,报请校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批准;
(十五)科级干部的任免严格按校党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的内容包括:
(十六)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立项和调整申请;
(十七)大宗物资采购和设备购买、更新的申请;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
(十八)一万元以上人员、活动、基建、大修、设备资金的使用。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
第七条 学院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为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第八条 决定学院重大事项的党政联席会议,须有参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到会方可举行,分管该项工作的学院领导以及事项提出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到会。
第九条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由院长或党委书记审核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予以确认。
第四章 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学院重大事项决策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提出事项。重大事项由分管领导提出,由责任部门拟定供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方案和说明,并附有关材料。如事项需要在较大范围内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应在提出事项前完成前期的研究和征求意见,并形成文字说明一并上会审议。
(二)列入议题。办公室汇总重大事项及其相关材料后,交院长或党委书记审定,由院长或党委书记确认是否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
(三)提前通知。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的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提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讨论决定。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或党委书记主持。会议中先由主管此项工作的班子成员介绍有关情况并作说明,由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最后由主持会议的院长或党委书记在听取其他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会议讨论中,每位参会人员应表明个人意见,院长和党委书记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的意见。
(五)形成记录。党政联席会议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后,由办公室负责整理会议记录,会议记录须写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参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事项提出人对事项的介绍和说明、院长或党委书记的决定等内容。
(六)正式行文。对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需要行文的,经院长或党委书记签发,由办公室制定、分送并存档。
(七)政务公开。对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涉密事项外,都应采用适当的形式向全院师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