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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关于师资培养的有关规定
2015-01-01 14:55 阅读量:
为了规范师资培养工作,提高师资培训的质量,帮助教师成长,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师资培训本着普遍培养和重点提高、科研与教学并重的原则。
第二条 本规定仅限于本院专职教师的在职培训,有关脱产攻读学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专职教师的培训必须符合学院的师资队伍建设计划。
第二章 新进教师培养
第四条 本处所指新进教师是指没有教学经历的学院聘用人员。
第五条 新进教师应当参加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的教师培训活动。
第六条 每位新进教师,在进入教研室后,教研室负责人应当全面了解其全面情况,为其指定至少为期一年的培养计划。明确拟担任的课程,并为其确定一位指导教师,帮助其了解学院的全面情况,负责其教学和科研的指导工作。
第七条 没有教学经历的新进教师在报到后的第一个学期教研室不安排课程教学,安排其跟随指导教师听课和批改作业,指导教师有实验课的可担任实验课辅导工作。
第八条 新进教师的听课要求采取重点听课和普遍听课相结合。教研室负责人应当为其指定培养期内每学期的听课计划,对指导教师的课程应要求全程听课,除此之外, 还应在全院乃至学校范围内指定听课对象,此类听课任务每星期听课任务不少于2节,总听课任务不少于16节。每次听课任务结束后,应当按照学校听课制度要求记录本次听课内容,学期结束后,写出听课总结。
第九条 教研室负责人和指导教师应当认真检查新进教师的听课记录和听课总结,及时就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
第十条 新进教师在正式安排课程之前,教研室必须安排一次公开课试讲,试讲的内容应该和拟担任的课程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教研室负责人和指导教师应就新进教师的培养情况定期向教学院长进行汇报,并对其是否可以独立承担教学任务提出建议。
第三章 师资培养
第十二条 专业教研室应根据专业建设、个人发展的需要,每学期制定师资培养计划,并报学院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整个学院的长远发展需要,提出学院的师资培养计划并安排对应的专业教研室负责执行。
第十四条 师资培养的形式包括有计划的校内听课、上公开课、课程进修、参加相关课程研讨、新技术培训、赴企业参与项目研发、访问学者计划等。
第十五条 师资培养采取专业教研室指定和个人申报相结合的原则,个人不得拒绝专业教研室所制定的师资培养计划。
第十六条 参与培训的教师,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撰写培训总结并提交专业教研室和学院教研室主任会议审核通过后存档。
第四章 双师型教师培养
第十七条 根据专业建设的需要,学院提倡教师个人积极掌握实用工程技术并获得相应认证。
第十八条 对积极参加学院认可的相关认证培训的老师,学院资助50%的培训费用,通过认证后,学院支付认证费用。
第十九条 获得高级认证资格的老师,学院将根据情况适当上调所上对应课程的课时补贴。
第五章 培训费用
第二十条 关于实施师资培训所需要的经费按照学校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